“先处方,后卖药”,杜绝“对药下症”!

摘自奈特瑞官方公众号 2021年11月19日

小奈读政策系列第三期:规范网络售药行为,杜绝“对药下证”乱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看病、开方、买药,看病问诊的正常流程是对症下药。但你听过“对药下症”的逆向“神操作”吗?在进行网上购药时,不难发现有的平台流程却是先选购药品,后根据药品配处方,且审核不够严谨,仅仅是走过场,有甚者用11岁的儿童身份信息也能轻松买到麻醉类的药品。

显然,这样的逆向“神操作”看似你情我愿,一定程度上能够方便和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实则大有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开药须有医师电子签名,且须经药师审核,一些互联网医疗平台表面看确实做到了上述两点,实则掺了不少“水”,目的无非是留住更多患者客户,获取更多收益。可到头来,各方担忧的用药安全依旧缺乏保障。相比线下医疗,在方便患者就医、增强购药便捷性和医药资源的可及性方面,互联网医疗有天然的优势,可一旦“安全”成为短板,行业的发展注定堪忧。

对此,有关部门及时行动了起来,通过要求平台向监管部门共享处方药审核信息等手段,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同样作为消费者也要多加注意,切莫图省事在网上购买一些未使用过的、不熟悉的药品。在我国《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当中,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对科别、姓名、年龄等情况检查核对。同时明确,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处方。

规范网络售药行为,迫在眉睫!11月9日,海南省药监局发布《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支持互联网处方药销售,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应当保障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信息保密。

对于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严禁通过网络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未获取处方前,禁止通过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平台提供处方药选择购买操作。这意味着,药店网售处方药必须“处方在前,售药在后”。换句话说,患者如果手里没有处方,就没有网购处方药的权利。这极大突出了处方的重要性,降低了患者不合理用药安全风险。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数量,开展处方审核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工作。

这些并非故意“设卡”,恰是为患者负责,为健康中国护航。我们不能光看到“对药下症”所带来的便捷,更应看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否则,就可能因小失大,甚至追悔莫及。

在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的今天,更有必要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增强制度刚性,不能再让“对药下症”这样的逆向“神操作”有机可乘。

总之,互联网医疗对于增加就医、购药便捷性和医药资源的可及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还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都不允许“对药下症”的不合规操作出现。只有严格按规矩行事,并与时俱进对症下药,方能确保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行稳致远,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护航健康中国。